发布时间:
2025-03-26 15:04 来源:首南街道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4〕24号)等文件要求,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起草的《首南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制度》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4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642弄20号卓悦大厦2号楼;
(二)电话方式。联系人:贾梁,联系电话:0574-82818956;
(三)网络方式。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为加强我街道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切实提升街道辖区特别是鄞州大道以南片区城市精细管理水平,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我街道本级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一、确定收费原则
非居民其他垃圾按照“产生者收费”原则,实行按计量收费,尚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可暂按桶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二、明确收费单位
由街道委托环卫保洁中标单位予以实施。受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取得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运输单位,能够开具税务发票。
三、规范账户设立
收费单位应设立银行代收账户直接收取非居民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该账户原则上应专项用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支,独立核算,并接受首南街道相关业务科室的监督。
四、确定实施范围
首南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已收取或委托收取除外。
五、规范收费标准
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1〕569号)文件精神,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年度基准量以内收费标准如下:
(1)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
(2)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实施第一年按新标准的50%计收;后续根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逐步动态调整到位。垃圾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60升桶收费标准按相应120升桶一半计收。其余店铺等收费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六、明确收费办法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环卫保洁中标单位,街道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收费过程,环卫保洁公司负责上门赴非居民单位送达票据、催收费用等。业务科室每月汇总收费台账,待与环卫保洁中标单位结算时上交街道财政财务人员审核。垃圾处理费一般通过转账形式及时转入银行账户。收费员不得私收现金,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及时汇入单位账户。
七、规范资金用途
按照收入弥补支出原则,收取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财政支出的补充,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置及环卫保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八、强化监督保障
为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效率和公平性,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通过比对缴费单位历史缴费清单、定期抽查问询缴费企业、不定期跟车三种模式监督保洁公司的收费情况。同步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非居民单位的生活垃圾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提升收费透明度;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确保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杜绝挪用现象发生。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街道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切实提升街道辖区特别是鄞州大道以南片区城市精细管理水平,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我街道本级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4〕24号)文件。
(二)起草过程:《首南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制度》起草过程中,我街道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省、市、区关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制度精神,充分结合了我街道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收费原则
非居民其他垃圾按照“产生者收费”原则,实行按计量收费,尚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可暂按桶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二)、明确收费单位
由街道委托环卫保洁中标单位予以实施。受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取得城市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运输单位,能够开具税务发票。
(三)、规范账户设立
收费单位应设立银行代收账户直接收取非居民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该账户原则上应专项用于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支,独立核算,并接受首南街道相关业务科室的监督。
(四)、确定实施范围
首南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已收取或委托收取除外。
(五)、规范收费标准
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1〕569号)文件精神,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年度基准量以内收费标准如下:
(1)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
(2)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实施第一年按新标准的50%计收;后续根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逐步动态调整到位。垃圾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60升桶收费标准按相应120升桶一半计收。其余店铺等收费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六)、明确收费办法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环卫保洁中标单位,街道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收费过程,环卫保洁公司负责上门赴非居民单位送达票据、催收费用等。业务科室每月汇总收费台账,待与环卫保洁中标单位结算时上交街道财政财务人员审核。垃圾处理费一般通过转账形式及时转入银行账户。收费员不得私收现金,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及时汇入单位账户。
(七)、规范资金用途
按照收入弥补支出原则,收取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财政支出的补充,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置及环卫保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八)、强化监督保障
为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效率和公平性,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通过比对缴费单位历史缴费清单、定期抽查问询缴费企业、不定期跟车三种模式监督保洁公司的收费情况。同步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非居民单位的生活垃圾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提升收费透明度;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确保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杜绝挪用现象发生。